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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委托律师打赢一场买房合同官司后,未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将她告上法院。
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李女士向律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
去年10 月,李女士和卖房人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将她所有的西城区育德胡同的3间住房出售给李女士。10月15日,李女士给了刘某一万元定金,刘某写了一张收条,并写明:“全款74万整,余款73万于过户前付清”。随后,刘某反悔,将这几间房卖给别人。于是,李女士委托律师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为此,李女士与一家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判决认定刘某返还定金2万元时或李女士与刘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李女士支付代理费5000元。
去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李女士2万元,但李女士却以刘某已上诉,2万元她并未拿到手为由,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
律所随即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立即给付拖欠代理费5000元。法院认为,律所与李女士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履行。现律所已完成代理义务,且一审判决已认定刘某返还李女士定金2万元,即《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付费条件已实现,李女士应当依约支付5000元。此案在审理中,李女士拒绝到庭,法院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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