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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式判决:没有赔偿 违法办法仍有效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27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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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日报:政府强制拆违被判违法应该成为判例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波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业内人士认为,政府无权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尽管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十分普遍,这一点值得行政机关重视。(1月7日新华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违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5条的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强制拆迁与强制拆违的对象是房屋这样的大宗财产,因而强制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关涉公民的财产权利,而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迁或拆除,本身就是对于强制处置公民财产抱持审慎态度,及敬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体现。因为很显然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迁或拆违,在组织强制拆迁与拆违行为前,人民法院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即只有那些经过审核被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拆迁与拆除申请才可能会被法院受理并执行。这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因而更能保证强制拆迁与拆违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利更为有利。

  对公民房屋进行拆迁,只能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前提下进行,但是对于何种拆迁行为才符合“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形,现有法律法规却缺乏明确的界定。在这种情形下,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迁,法院就可以对拆迁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相应减少并非必要的拆迁行为,保证拆迁遵循法制的轨道依法进行。同时,对公民房屋进行拆迁还需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而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迁,法院可以对拆迁补偿是否符合公正合理补偿原则,及拆迁纠纷是否是由违背该原则而引起进行审查,从而有利于维护作为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而“违章建筑”在被最终判定为属违章建筑之前,在性质的认定上难免会出现一定的争议,如果由法院组织强制拆除,法院就可经由执行前的审查对建筑的性质予以最终确认,从而可以减少因为“误判”而造成公民权益受损情况的发生。

  公民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权利能够得到维护,须以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为前提,而制约政府权力就需强化法院的权威,将政府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当中。正因为如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该能够发挥判例作用;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迁或拆违应该成为普遍做法。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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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式判决:没有赔偿 违法办法仍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10:0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欢
   
      朱利峰是幸运的,朱利峰又是不幸的。
   
      幸运的是,他是全国第一起法院判决政府强制拆迁违法案件的原告。2006年12月26日,他接到一份盼望已久的判决书,杭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他建在自家口粮田上7间房屋的做法违法。
   
      尽管这个判决受到法学界的普遍欢迎,甚至有学者和律师称其为司法介入政府强制拆迁纠纷的“里程碑”式案例,但这一切似乎仍难改变朱利峰家庭的现实困境。
   
      截至记者发稿之日,他依旧没有得到来自被告——余姚市政府——的任何赔偿。
   
      强拆
   
      为了这个官司,朱利峰已经奔波了一年之久。
   
      朱利峰家位于余姚市郊。由于这些年城市的加速扩张,眼下,他家已经没有一亩土地,只剩下200平米的口粮田。
   
      而像他家这样的情况,在村子里还有很多。越过公路,在公路的另一边,另一个村子,村民们的生活状态也大致类似——土地已经没有了,当年拿到的补偿款早已用光,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多数人只能靠做小生意为生。
   
      所幸的是,朱家的这块口粮田靠近马路边上,算得上是黄金地段。2005年7月9日,几经筹划,朱利峰决定在这块口粮田上盖些门面房,用以出租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房屋落成之后,7间门面房顺利的租了出去,每间每个月租金1000元。朱家的生活似乎一下子有了奔头,但是噩梦很快就到来了。
   
      一个月之后,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作出一份处罚决定,认定朱利峰所建的门面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违法建筑,并要求于8月5日前拆除。
   
      处分决定规定的拆除期限过去四天之后,8月9日,朱利峰的门面房就被强制拆除。
   
      2006年6月14日,朱利峰向余姚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确认余姚市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的强拆行为违法。
   
      诉讼
   
      诉讼争辩的焦点是余姚市政府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合法性。
   
      “尽管朱利峰的门面房确实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是违法建筑,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随意地强制拆除。”朱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余姚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指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是宁波市政府2001年通过的一项地方行政规章,其中第16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然而,袁裕来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45条的规定,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一审下来,官司还是输了。
   
      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余姚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参照规章并无不当”,判令强制拆迁行为合法。
   
      此案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突现转机。
   
      “以《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为依据的强制拆迁诉讼,我们遇到不止一次,我们觉得应该解决这个问题了。”宁波市中院一不愿透露姓名人士表示。
   
      据他透露,宁波中院也认为这个案子非常敏感,曾进行多次研讨,主流意见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实违反了上位法《城市规划法》。
   
      最终,宁波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在《城市规划法》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可予变更的前提下,《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拆违”行为违法。法院同时撤消了余姚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胜诉之后
   
      得到了想要的判决结果,但朱利峰却仍然高兴不起来。“名义上赢了案子,告倒了政府,但实际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他说。
   
      7间门面房,分别是花店、副食品店、浴室等等,装修从2000元到40000元不等,还有房屋内的花木、商品、家具等等。
   
      现在,朱利峰一家失去了所有的生活来源。那点口粮田,即使“全部重上稻子,也不够一家人吃饭的”。
   
      “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政府强制拆迁的程序违法,却没有判令政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对公民来说,还是不公平的。”袁律师说。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公布《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行政机关或拆迁人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除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被拆迁人实际损失1%以上3%以下的赔偿金”。
   
      在几经征求意见之后,这一规定草案的第15次修改稿曾在2004年被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但之后一直没有确切进展消息。
   
      尽管《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已经被法院认定违反上位法,但似乎并没有影响这个地方政府规章继续发挥效力。在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的网站上,依然可以检索到这个规章。
   
      “现在就确认这个规章无效还不合适。”宁波市市政府人士表示,确认这一规章失效,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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