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律师在线]总站| 广州分站|深圳分站|顺德分站 免费法律咨询 |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搜索 | 投稿 | 留言 | 法律论坛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在线 >> 律师实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16     浏览次数:     字号:    

亚马逊法律书店亚马逊法律书店(五折起免邮寄费)
关键字:专业律师推荐,律师免费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法院,法律,广州市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市律师,深圳律师,惠州市律师,惠州律师,全国各地律师.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法,民法,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200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专业律师推荐
精华文章  郭峰律师(广州市)
精华文章  罗振辉律师(深圳市)
精华文章  刘海锋律师(惠州市)
普通文章  郑英华律师(北京市)
普通文章  刘庆才律师(桂林市)
普通文章  魏平律师(大连市)
欢迎律师加盟 更多专业律师推荐>>

最新文章

法律论坛最新文章

进入法律论坛>>>


web 12348.info

责任编辑:12348.info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专业律师推荐,广州市律师,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免费律师咨询. 广州市律师,广州律师,广东省律师,广东律师,法律顾问,诉讼.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司... 02-14
普通文章  论公证审查原则 02-14
普通文章  质疑公证执行证书 02-14
普通文章  公证执行相关问答 02-14
普通文章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 02-14
精华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 02-14
普通文章  “程序”: 一名死刑辩... 02-09
普通文章  为什么说美国是世界上律... 01-29
普通文章  人民法院审理城市房屋拆... 01-21
普通文章  一条司法解释法律效力的... 01-21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 02-14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0-29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10-13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3-19
精华文章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 12-11
精华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 11-22
精华文章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07-22
精华文章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 07-22
精华文章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07-22
精华文章  广州市各看守所地址 05-24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03-02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 03-02
精华文章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 03-02
精华文章  广州市公检法地址电话及... 05-24
普通文章  如何申请律师执业证? 03-23
精华文章  广州市各看守所地址 05-24
普通文章  案情&辩护词---被告人不... 11-15
普通文章  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 03-02
普通文章  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 04-04
精华文章  广州仲裁委员会介绍及广... 05-24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评论可能需审核才显示,请勿重复发帖.)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关于我们 ·广东各级法院地址电话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郭峰律师(广州市) ·法律网址 ·邮箱 ·法院诉讼收费标准(07年版)
〖南方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您在线的法律顾问。各地专业律师推荐。 Email:admin@law2cn.com
本站域名:www.law2cn.com
www.lawunion.cn;www.lawyer020.com;www.12348.info;www.lawyer2cn.com;法律.tv;广州市律师.com
特邀律师:郭峰 律师 技术支持:中国主机网 ..感谢轩辕数码提供域名主机支持!
合作伙伴:@中国IT法律网 ..加拿大摩天寰宇金融投资集团
 

粤ICP备0603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