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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将依法追究责任-广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今日起施行
10月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市妇联权益部了解到,市妇联将围绕《办法》实施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妇女提高认识、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据了解,《办法》针对我省社会发展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现实需求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延伸和细化。为了进一步解读《办法》新增条款,本报邀请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宇锋,有针对性选择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就妇女维权的难点给予专业性的指引。
换岗应征女职工同意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违反该规定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相关案例:某公司资深策划人员杨某,被公司解聘后发现已经怀孕,于是公司批准其重新上班。杨某上班后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已调换为清洁工,虽然工作报酬没有改变,但需要负责清扫男、女厕所,清洁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工作。 这个案例是曾在网上轰动一时的“天价厕所工”事件。“重新安排新岗位后并没有减少杨某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月薪保持9000元不变。”这是该公司坚持没有违反法律的说法,并且强调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杨某。 律师解读:从案例表述来看,用人单位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但要求孕妇从事繁重的清洁工作,等于间接迫使杨某辞工。“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的规定,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完善,有利于减少女性在就业中因怀孕而遭歧视的现象。
“包二奶”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违反该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香港人黄某,其妻子原籍中山,上世纪80年代移居香港。在三乡某楼盘购房期间,黄某与一名售楼小姐相识,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并合照婚纱照。黄某妻子发现后,以丈夫触犯重婚罪向法院提出起诉。根据黄某妻子提供的黄某与售楼小姐的婚纱照,法院最终裁定黄某重婚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律师解读: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如何证明男、女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关键点。“同居”是非常私密的关系,在取证的方式、手段和如何确保证据效力等方面都存在难度。黄某妻子通过婚纱影楼取得的“婚纱照”证据,是胜诉的主要原因。当权益侵害事件已经发生,受害人需要搜集证据时,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录音。假设“出轨者”为男方,夫妻私下发生争吵时,“出轨者”通常会对“出轨”事实供认不讳,妻子这时可以趁其不备利用录音器材进行录音,作为出庭时的证据。另外,还可以收集信件、相片、手机短信等资料,虽然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侵害事实,但可以形成证据链,属于间接的佐证。
家庭暴力庇护所呼之欲出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 相关案例:在中山注册深圳居住的一对夫妇,外籍丈夫经常用外语对妻子进行辱骂,恶意将妻子刚煮好的饭菜掀倒在地等精神暴力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时间推移,精神暴力逐渐升级,最终导致实施家庭暴力。 律师解读:《办法》将精神摧残列入家庭暴力范围,反映出立法的进步和人性化。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处理家庭暴力中负有受理举报、调查取证、实施救助、劝阻调解、提供证明等具体职责,加大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也体现了政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决心。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一个家庭暴力庇护场所,正是一个事前介入的有效方法。家庭暴力通常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此时提供一个让双方冷静的“缓冲地带”,就可以避免暴力升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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