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律师在线]总站| 广州分站|深圳分站|顺德分站 免费法律咨询 |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搜索 | 投稿 | 留言 | 法律论坛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经济纠纷 >> 侵权纠纷 >> (网络)名誉权相关法律
(网络)名誉权相关法律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亚马逊法律书店亚马逊法律书店(五折起免邮寄费)
关键字:专业律师推荐,律师免费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法院,法律,广州市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市律师,深圳律师,惠州市律师,惠州律师,全国各地律师.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法,民法,刑法.


(网络)名誉权相关法律
1.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关于网络名誉权的具体规定,所以法院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适用是依据已有的普通名誉权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涉及网络名誉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以下规定:

1987年《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锗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对于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其中对于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确定规定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动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河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对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专业律师推荐
精华文章  郭峰律师(广州市)
精华文章  罗振辉律师(深圳市)
精华文章  刘海锋律师(惠州市)
普通文章  郑英华律师(北京市)
普通文章  刘庆才律师(桂林市)
普通文章  魏平律师(大连市)
欢迎律师加盟 更多专业律师推荐>>

最新文章

法律论坛最新文章

进入法律论坛>>>


web 12348.info

责任编辑:12348.info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专业律师推荐,广州市律师,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免费律师咨询. 广州市律师,广州律师,广东省律师,广东律师,法律顾问,诉讼.
□ 最新文章
精华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 06-07
普通文章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06-07
普通文章  关于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 03-13
普通文章  (网络)名誉权相关法律 03-13
普通文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02-23
普通文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 02-23
普通文章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2-04
精华文章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 07-22
精华文章  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 07-05
普通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07-02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 06-07
精华文章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 07-22
精华文章  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 07-05
精华文章  以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 04-14
精华文章  宠物扰民最高罚500元 律... 03-02
□ 热点文章
精华文章  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 07-05
精华文章  以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 04-14
普通文章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2-04
精华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 06-07
普通文章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03-02
普通文章  债权出资刍议 03-02
精华文章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 07-22
普通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07-02
普通文章  (网络)名誉权相关法律 03-13
普通文章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06-0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评论可能需审核才显示,请勿重复发帖.)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关于我们 ·广东各级法院地址电话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郭峰律师(广州市) ·法律网址 ·邮箱 ·法院诉讼收费标准(07年版)
〖南方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您在线的法律顾问。各地专业律师推荐。 Email:admin@law2cn.com
本站域名:www.law2cn.com
www.lawunion.cn;www.lawyer020.com;www.12348.info;www.lawyer2cn.com;法律.tv;广州市律师.com
特邀律师:郭峰 律师 技术支持:中国主机网 ..感谢轩辕数码提供域名主机支持!
合作伙伴:@中国IT法律网 ..加拿大摩天寰宇金融投资集团
 

粤ICP备0603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