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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而无用的一则法律问答
某杂志2006年第9期64页刊登了一则法律问答。 题目是《哪些财产可以作遗产继承》,文章照抄如下: 编辑同志: 一户村民的父亲于今年初去世,在遗产分配中,他们将其父亲承包的山林和鱼塘也作为遗产来继承。请问,这样合理吗?哪些财产是可作为遗产继承,而哪些是不可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呢? 河源/刘先生 刘先生: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而不可作为遗产来继承的财产包括: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②人身权不可继承;③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因此,该户村民将其父亲承包的山林和鱼塘也作为遗产来继承是不合法的。 这个回答正确吗? 当然正确,而且是百分之百的正确。 关键是正确倒是正确,就是一点用也没有。 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也就是说,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权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确保承包期较长的林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由此可见,继承人有权“继承”原由其父亲承包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当然,这种“继承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在该林地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有能力并表示将继续承包的,发包方无权在承包人死亡后收回发包林地。可见,本案中的法律解答是有些问题的。 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六条,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这一点更明确说明了解答的无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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