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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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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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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
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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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延长两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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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再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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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可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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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
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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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
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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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 |
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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