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律师在线]总站| 广州分站|深圳分站|顺德分站 免费法律咨询 |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搜索 | 投稿 | 留言 | 法律论坛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如何打官司 >> 民事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亚马逊法律书店亚马逊法律书店(五折起免邮寄费)
关键字:专业律师推荐,律师免费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法院,法律,广州市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市律师,深圳律师,惠州市律师,惠州律师,全国各地律师.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法,民法,刑法.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而被告要求法院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比如说民工追讨工资案件,原告应起诉公司,却错将工头作为被告,被告答辩要求法院追加公司或变更公司为被告)。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以当事人不适格,简单的以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结案,让原告另行起诉;第二种意见是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便利当事人诉讼;第三种意见是通过审判人员行使释明权,让原告同意变更、追加被告,继续诉讼。

  第一种意见认为: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已经废除,不能适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更换当事人,所以不能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其具体理由是:一、当事人的更换有悖于“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二、同意更换当事人是对原告的偏袒,容易造成原告的滥诉。三、更换当事人不利法院公正审判。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违背民事诉讼法“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有违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职权主义色彩太浓,。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同意更换当事人,其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并不是完全不作任何调查,只管坐堂问案的“中立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对当事人是否适格,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时,法官有权变更当事人。法律上的依据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同意被告在答辩中申请更换当事人,仅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与司法为民的方针背道而驰。第二种意见虽有合理之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难题,笔者在办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时,原审原告以法院追加被告未经其同意为由提起再审,原审依据被告某单位的申请追加实际车主为被告,实体处理没有问题,可实际车主没有履行能力,原审原告坚持要求再审改判,法院再审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原告还没有意见,原来原审原告准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另一方的车主。法院依职权变更当事人本身也于法无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处理好当事人意志的关系,强调法院审查,忽视原告的意志,造成实践的尴尬。探寻删除《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的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写的《民事诉讼法讲座》,当时最高法院的民一庭庭长唐得华解释是“因为实践证明,更换当事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更换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应由法院依职权更换,这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所以赞成或反对变更当事人都不正确,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追加申请后,由审判人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变更、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后,继续诉讼。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律上的依据是《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写明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时间、理由等情况。”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结论: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是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后,继续诉讼;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专业律师推荐
精华文章  郭峰律师(广州市)
精华文章  罗振辉律师(深圳市)
精华文章  刘海锋律师(惠州市)
普通文章  郑英华律师(北京市)
普通文章  刘庆才律师(桂林市)
普通文章  魏平律师(大连市)
欢迎律师加盟 更多专业律师推荐>>

最新文章

法律论坛最新文章

进入法律论坛>>>


web 12348.info

责任编辑:law2cn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专业律师推荐,广州市律师,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免费律师咨询. 广州市律师,广州律师,广东省律师,广东律师,法律顾问,诉讼.
□ 最新文章
精华文章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01-03
精华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04-14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10-29
普通文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10-02
普通文章  你告错人了! 10-02
普通文章  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03-27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14
普通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2-14
精华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12-12
普通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2-04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01-03
精华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04-14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10-29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14
精华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12-12
精华文章  浅谈法院释明权的行使 10-17
精华文章  论法官的释明权 10-17
精华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8-01
精华文章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具备... 07-24
精华文章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 07-23
□ 热点文章
精华文章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01-03
精华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04-14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14
精华文章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 07-23
精华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10-29
精华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04-14
精华文章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03-04
普通文章  建筑领域挂靠经营诉讼主... 08-01
精华文章  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03-02
普通文章  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03-2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评论可能需审核才显示,请勿重复发帖.)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关于我们 ·广东各级法院地址电话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郭峰律师(广州市) ·法律网址 ·邮箱 ·法院诉讼收费标准(07年版)
〖南方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您在线的法律顾问。各地专业律师推荐。 Email:admin@law2cn.com
本站域名:www.law2cn.com
www.lawunion.cn;www.lawyer020.com;www.12348.info;www.lawyer2cn.com;法律.tv;广州市律师.com
特邀律师:郭峰 律师 技术支持:中国主机网 ..感谢轩辕数码提供域名主机支持!
合作伙伴:@中国IT法律网 ..加拿大摩天寰宇金融投资集团
 

粤ICP备0603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