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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9-10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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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继续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趋势,劳动争议的组织化、规模化、群体化倾向明显,案件处理难度增大,新型和疑难案件比例上升。2002年至2004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8.7万件,涉及劳动者44.9万人,涉案标的41.5亿元,案件年增长率达13%,我省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约占全国处理案件总数的1/4。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办案压力增大,合法公正、及时快速解决劳动争议成为重中之重。

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颁布实施《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内容集中表现在“两个体现”:

一、《若干意见》体现了“四快”解决劳动争议,不断提高办案效率。

1、快立。通过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做到随到随受理,做到随到随立案。

2、快调。通过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对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

3、快审。实行答辩期征询制度。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在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劳动仲裁机构可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及时快速解决劳动争议。

4、快结。通过对简单案件实行当庭裁决、对普通案件保证在60日内结案、对3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争取在15日内结案,实现快速结案;通过对拖欠工资和医疗费的案件实行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确保劳动者的生活、生存和其它合法权益。

二、《若干意见》体现了有利于劳动者的仲裁原则,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1、时效从宽。劳动仲裁时效可按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劳动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预约开庭。对劳动者当事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参加仲裁的,经劳动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实行预约开庭,调整原定开庭时间或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仲裁庭审,保障劳动者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3、费用减免。劳动者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对符合条件应当减免其仲裁费;对符合条件未申请减免仲裁费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并指导其办理相关减免仲裁费手续;对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有关经济困难或其它证明劳动者,可给予适当延缓期限。对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案件,免收当事人仲裁费。

4、弱势指导。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对劳动者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争议的仲裁申请中,所提请求标准低于实际应得标准、或请求数额不足的,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原则,裁决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有关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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