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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为合伙企业拓宽成长空间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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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为合伙企业拓宽成长空间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白瀛、吴晶、周雷)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中国的合伙企业将摆脱重复纳税的问题,更好地开办企业。

    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卢瑞华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为合伙企业开拓了一条门路,使有钱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伙开办企业。”

    据介绍,现行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施行,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合伙企业的蓬勃发展,这部法律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因此,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于今年4月和6月两次提请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是在广泛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中得出的。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统计显示,目前中国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近6万家,连同此前设立的6万家,共计12万家。然而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这些合伙企业解决了200万人的就业问题,但其数量和规模与公司制企业相去甚远。真正符合合伙企业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很少。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也针对合伙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出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做出必要的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同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既要体现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又要防止有人利用这种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还要为今后的实践留有必要的空间。

    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法律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些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应限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以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此前,中国立法机构一直在斟酌是否为外企在华参与合伙“开绿灯”。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此项规定,待深入实践,总结经验之后,再作以上规定。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国在入世时已作出对外国专业服务机构开放的承诺,而这些机构中很多是采取合伙企业形式的,国务院对此已经作了一些专项规定。因此还是保留为好。同时,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又要加以规范,进行必要的管理,宜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删去原先规定,改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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