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律师在线]总站| 广州分站|深圳分站|顺德分站 免费法律咨询 | 注册 | 登录 | 控制面板 | 搜索 | 投稿 | 留言 | 法律论坛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经济纠纷 >> 侵权纠纷 >>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林世彬      来源: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6-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亚马逊法律书店亚马逊法律书店(五折起免邮寄费)
关键字:专业律师推荐,律师免费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法院,法律,广州市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市律师,深圳律师,惠州市律师,惠州律师,全国各地律师.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法,民法,刑法.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意见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垫付责任;一种意见是机动车所有人无须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首先要弄清楚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所有人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人分为机动车的登记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或者称之为机动车实际支配人。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说,机动车的所有人就是能够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机动车的人。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来说,机动车应当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动产。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实行的是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机动车的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及注销均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所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包括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
    在弄清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所有人的概念之后,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确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1、机动车所有人驾驶属于自已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机动车所有人出借属于自已的机动车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该种情形又分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属于自已的机动车给有驾驶相应车型驾驶证及没有驾驶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3、机动车所有人转让属于自已的机动车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尚未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是一致的,因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权利人应当依法追究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承担有关损害赔偿责任,但这不要误解为机动车所有人要承担有关损害赔偿责任,这只不过是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重叠而给人们的一种错觉而已。况且,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借用机动车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给有驾驶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驾驶该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借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给没有驾驶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驾驶该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注意借用人是否有相应驾驶车型驾驶证,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有出借机动车的行为,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机动车所有人与借用人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转让机动车但没有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现象也是相当普遍的,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也是最大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么是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要么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真正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的是少之又少。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虽然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但是,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废止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机动车所有人转让机动车没有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笔者认为: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其次,我们不能忽视的事实是机动车已发生转让,但尚未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关键的是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与受让人驾驶未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那么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因果的必然联系,那么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构成共同侵权,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很显然,机动车的转让行为是一种法律关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不能混为一谈,机动车的转让行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尚未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专业律师推荐
精华文章  郭峰律师(广州市)
精华文章  罗振辉律师(深圳市)
精华文章  刘海锋律师(惠州市)
普通文章  郑英华律师(北京市)
普通文章  刘庆才律师(桂林市)
普通文章  魏平律师(大连市)
欢迎律师加盟 更多专业律师推荐>>

最新文章

法律论坛最新文章

进入法律论坛>>>


web 12348.info

责任编辑:12348.info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专业律师推荐,广州市律师,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免费律师咨询. 广州市律师,广州律师,广东省律师,广东律师,法律顾问,诉讼.
□ 最新文章
精华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 06-07
普通文章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06-07
普通文章  关于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 03-13
普通文章  (网络)名誉权相关法律 03-13
普通文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02-23
普通文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 02-23
普通文章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2-04
精华文章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 07-22
精华文章  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 07-05
普通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07-02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 06-07
精华文章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 07-22
精华文章  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 07-05
精华文章  以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 04-14
精华文章  宠物扰民最高罚500元 律... 03-02
□ 热点文章
精华文章  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 07-05
精华文章  以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 04-14
普通文章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2-04
精华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 06-07
普通文章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03-02
普通文章  债权出资刍议 03-02
精华文章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对... 07-22
普通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07-02
普通文章  (网络)名誉权相关法律 03-13
普通文章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06-07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评论可能需审核才显示,请勿重复发帖.)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关于我们 ·广东各级法院地址电话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郭峰律师(广州市) ·法律网址 ·邮箱 ·法院诉讼收费标准(07年版)
〖南方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您在线的法律顾问。各地专业律师推荐。 Email:admin@law2cn.com
本站域名:www.law2cn.com
www.lawunion.cn;www.lawyer020.com;www.12348.info;www.lawyer2cn.com;法律.tv;广州市律师.com
特邀律师:郭峰 律师 技术支持:中国主机网 ..感谢轩辕数码提供域名主机支持!
合作伙伴:@中国IT法律网 ..加拿大摩天寰宇金融投资集团
 

粤ICP备0603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