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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特点
(1)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战略思想。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订,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中给犯罪学理论注入了一个新的观念,那就是“犯罪是可以预防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是总结和吸收了8年来(1991-199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功经验,从未成年人的实际出发,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抓起,把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中心任务。这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也是预防犯罪理论的具体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订,也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各项权益的实现,为未成年人的正常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就如同植树一样,选好苗并不能保证长成参天大树,虽然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并不等于就能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形形色色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行为的影响,为了消除消极影响,就应该给未成年人以积极的影响;为了培养对社会有用的合格人才,就应该防止未成年人可能发生的反社会行为。正是从这点出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突出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告诫未成年人、也告诫社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种积极的预防,无疑有助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人生观和各项权利的实现。 (2)强调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的基础作用。犯罪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然有主有次,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犯罪的发生离不开主观因素的作用。如同一个人面对疾病,他可能受到感染,也可能不被感染,这时起决定作用的是这个人自身机体的免疫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是以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现象的免疫力为目的的一剂良方。在这剂良方中,加强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思想品德教育是各项教育的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未成年人“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文明的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它是通过父母、老师和社会共同实施的,对促进本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1986年开始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举措。对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更有着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做得好的地区和单位,犯罪率就会得到有效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规定,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突出了思想品德和法律教育的基础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特别提到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预防犯罪教育是指以培养未成年人守法意识和对犯罪的防范意识为目的的教育。它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工作。未成年时期的犯罪(也包括一些严重违法行为)依年龄不同而有不同特点(如年龄小的行窃,年龄大的抢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年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如果违法犯罪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抑制和消除犯罪冲动,减少犯罪的发生。 (3)突出家庭和学校的监护与管理责任。有调查表明,2/3的青少年认为父母是自己的第一道德榜样。有关机构在中日两国青少年中进行了题目为“谁对你最有影响”的调查,结果发现,尽管排列次序有一定差异,但父母老师都是他们最为靠前的选择。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和学校度过。父母、老师对他们的思想行为不仅有最直接的影响,成为他们的榜样与楷模,而且熟悉、了解他们的思想行为,能够及时对他们的不良行为作出干预。由此可见,要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和学校的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国情出发,突出强调了家庭和学校监护、教育和管理责任,与家庭、学校相关的条款分别有17条和18条之多。 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因素。健全的家庭结构、健康的家庭情绪和和睦的家庭关系,是未成年人形成理性生活态度的重要条件。家庭困难(解体、不和睦。对子女的管教过于严厉或趋于放任)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过早地脱离家庭流落街头,有时为了生存而参与犯罪;也可能使未成年人形成孤独。偏执、对抗等异常心理行为,成为日后犯罪的隐患。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有多种多样选择,常见的是对正在解体的家庭进行调解、对父母提供家教指导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不一定就会有反社会和犯罪行为,重要的是唯一的家长(父亲或母亲)如何对孩子进行教育,教育得好可以消除单亲家庭给孩子心理上造成的伤害。家庭外的良好关系,特别是在学校的成功经历,也能够补偿家庭的不稳定或者父(母)亲的照管不周带来的伤害。 学校对未成年人影响极大。学校将不同年龄组的未成年人集中于校园,通过学科教育、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方式帮助他们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公民责任感、社会技能、道德标准和遵纪守法意识,等等,这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的顺利成长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最大限度地让每一个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接受相应的教育是关键。但进入学校,接受相应的教育,并不意味着每位受教育者都能成为合格的人才。如果学校无意或有意地按照学业成绩给学生划线,只注重分数,把对学生的品行教育和训导责任推给其他机构,或者为了某种荣誉而排斥学业成绩和品行有障碍的学生,就有可能造成学生厌学、逃学、辍学,削弱未成年人应付和处理矛盾冲突的能力,产生犯罪动机和条件。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公平、公正地接纳、评价和激励每一个学生,这是学校教育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则,也是为预防犯罪作出的重要贡献。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可以产生最好的效果。因为这种结合双方相互影响、取长补短,从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在规定的许多具体的预防措施中,都同时强调了家庭和学校的责任,强调了家庭与学校的配合。这种教育观念不仅已为社会所接受,而且正成为对青少年教育的主导潮流。 (4)着眼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未成年人好模仿、可塑性强等特点,把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因素侵蚀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任务,重点规定了对治安环境和文化环境的综合治理,积极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对社会治安环境的感知是直观的。如校园周围发生的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行为(拦截殴打弱小者或强索弱小者的财物等)是他们最为憎恨的行为。但有的以大欺小行为者,就是过去曾遭受这种行为伤害的受害者。一旦条件具备,他们也模仿对自己施暴者的行为对他人施暴。这种心理驱使下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形成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都会带来消极影响:对施暴者而言,其行为由量的积累而产生质的变化,成为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的萌芽,最终走向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对社会现象的识别能力、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抵御能力相对较弱,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会寻机趁虚而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禁止任何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要求发现上述行为的监护人和学校等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国际毒潮日益泛滥的背景下,国内吸、制、贩毒活动日益突出。1998年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数是1991年的22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更为严重的是,在吸毒人员中,85%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最小的不满9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定要抓好禁毒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抵制毒品诱惑,远离毒品。这是关系到民族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的大事。 文化环境问题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环境包括所有与精神文化活动相关的环境,而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的“文化环境’例主要指对未成年人思想行为有直接影响的传播媒介(如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影电视以及计算机网络等)的宣传导向和文化娱乐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厅等)的运行状况。前者使未成年人作为听众、观众、读者而直接影响其思想,后者则能使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而直接影响其行为。关于传播媒介非法传播的暴力、色情等信息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联系,有关部门对此做了大量调查,证明两者之间确有联系。江苏省少管所对在押233名性欲型罪犯的调查表明,74.9%的人看过或经常看黄色录像、淫秽书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调查了115名死刑犯,其中有103名在童年就看过黄色录像、淫秽书刊,比例高达89.6%。文化娱乐场所的违法经营诱使一些未成年人沉湎其中,容易引发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市少管所在押犯中,就有54%的人经常光顾电子游戏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力图消除文化环境中的这些消极因素,禁出、禁售、禁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禁止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内容及信息;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在中小学校周围较远的地方开办这些场所的,需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以减少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环境的影响。 (5)重视对不良少年的矫治和挽救。古今教育观念中的积极的东西也反映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中,那就是:从小抓起,防微杜渐,重视对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从小抓起”应该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即“从年龄小的时候抓起”和“从小的事情上抓起’”。现代犯罪学理论认为,幼年时就有反社会行为表现的儿童将来更有可能成为罪犯。要成功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从其幼年起就要进行积极的教育和科学的培养。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人格、个性培养的重要方面。有着文明的行为习惯的人,可以形成对社会的理性态度,从而抑制犯罪心理和行为,反之则不然。要使未成年人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一要靠教育(包括对合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行为的弘扬和对不合乎道德、法律规范行为的抑制),二要靠养成(包括个人对合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行为的学习和模仿),两者缺一不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要求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同时,特别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加强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偷窃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参与赌博;阅读色情、淫秽读物、观看色情和淫秽音像制品;进入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等等,不合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发生。对结伙滋事、扰乱治安;经常携带管制刀具;多次拦截殴打他人、索要财物;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进行淫乱色情活动;多次偷窃、赌博;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不良行为,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矫治,防止超过临界线,走向犯罪。这充分体现了这部法律“预防为主”的立法思想。 重视对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包括非司法措施(如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和司法措施(如执行刑法),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以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在采取各种矫治措施时,我们一贯遵循“相称”原则,即视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公正的处置措施,同时还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况(如家庭情况、影响违法犯罪的因素、悔改表现等)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悔过自新的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区别情况,提出了多种矫治措施:有的送工读学校,有的予以治安处罚或训诫,有的由政府收容教养。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规定:案件由少年法庭不公开审理;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与成年人分押、分教、分管;家庭、学校、社区组织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工作;回归社会后不受歧视,等等,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这些规定,既具有中国特色,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条约所提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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