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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圆桌:实施性骚扰最高可判5年以上徒刑

作者:      来源:新浪嘉宾访谈     发表时间:2006-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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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有关部门最近透露,正在考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装摄像头,以解决性骚扰取证难的问题。今年广州市人大代表徐若清领衔提交建议,呼吁开设女性公交车,以减少公共场所的性骚扰现象。6月9日11:00,新浪法治法律圆桌特邀著名律师王芳做客嘉宾聊天室,谈性骚扰问题。访谈中谈到性骚扰别人严重的可能涉及到刑事,如果情节恶劣,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为聊天实录。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上午好!

  主持人马骧:各位亲爱的新浪网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您光临我们新浪嘉宾聊天室。“法律圆桌”节目和您见面已经有一段日子了,我们每期话题都引起网友的关注和各种各样的议论,今天我们的法律圆桌请来一位女律师跟大家聊性骚扰的问题,非常高兴给大家介绍: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芳。大家应该从镜头中看到我们的王律师了,您来之前我们的同事就给我介绍,说您是京城首席美女律师。

  王芳:希望我这个形象还能对得起律师职业这个称谓。

  主持人马骧:我们知道律师在工作中、法庭上的仪表或者说谈吐都非常重要,您从什么时候被冠以“美女律师”这个称呼?

  王芳:这个问题应该是在两三年前,刚开始我做律师的时候,只是纯粹从事律师业务,但是后来的时候,我开始参加律师界的一些活动,包括相应的一些活动,这个时候可能开始受到媒体和其它的一些社会机构的关注,于是一些媒体开始送我一个“美女律师”的称号,让我还觉得诚惶诚恐。

  主持人马骧:这样的称号给您的工作中带来的帮助或者说负面的东西各占百分之多少?

  王芳:其实我觉得应该说有利也有弊,而且每个人对所谓美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我个人更加强调的是思想和内涵。但是有的时候确实,因为你的外表可能会比别人受到更多的关注,有时候甚至会引发骚扰,也是有可能的。

  主持人马骧:您经受过性骚扰吗?

  王芳:当然是经受过的。

  主持人马骧:有过这样的经历?

  王芳:应该说是在十多年前,在一次坐公交车的过程当中,那是我第一次经受到这种性骚扰。当时作为一个女大学生来说,在我的脑海里还不知道性骚扰这个概念,但是我确实遇到这种行为以后,让我感到非常愤怒,并且觉得恶心。

  主持人马骧:我们今天的嘉宾律师小姐曾经就有过这样的亲身经历,我们在新浪网上有一个调查,据不是特别完全的统计,在受访的4755名女性中,79.75%的人表示自己遭受过性骚扰,将近80%的比例。这个比例高得有点让我吃惊,因为我可能是男性的原因,我还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当然我们的被访者大部分是女性,不代表男性就不会经受到性骚扰。关于性骚扰的话题,如果您感兴趣的话,除了可以通过电脑参与我们的互动,通过您的手机可以登录3g.sina.com.cn,可以在移动中跟我们的王律师聊一聊这个话题。

  王律师:我们先从法律的角度,您给我们说说性骚扰的定义是什么。

  王芳:其实性骚扰到现在并没有一个全世界统一的标准、一个非常确定的概念,来告诉我们性骚扰是什么。但是我们可以从它的历史沿革当中看到一些共同点。这个词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美国,当时它之所以出现性骚扰这个概念,是因为在职场当中很多女性受到其上级的骚扰。所以,那个时候人们对性骚扰理解的概念是什么呢?存在着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背景下,有权力的这一方利用他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对社会地位比较低的下属实施的一种性侵犯,或者是提出的一种性要求。在那个时候我们看到这个概念是这样的。

  但是这个概念随着历史的沿革不断在发生变化,我们国家最早提出性概念这个词应该是在1999年,当时出版了一个叫《词海》的辞典。这个辞典当中对于“性骚扰”的定义,认为就是我们刚才所讲的,一方利用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对于不情愿的另外一方所施加的性需索的行为。

  后来,我们国家参加了联合国的一个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公约,当时我们国家也是一个参会的成员国。作为签约的成员国,对妇女的消歧公约里,它又提出了对性骚扰的理解和概念。这个概念它认为是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比如说不必要的身体接触、接近,或者是以性为借口的评论,或者是以文字或者是行为的方式来表达出来与色情和性有关的要求。这是它的概念。

  我们国家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性骚扰的概念,应该说是在去年8月份刚刚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去年12月份正式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非常明确地确定了对妇女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我总结一下刚才所说的性骚扰的定义,不管它是什么定义,它至少是有一个共性的,在东西方文化当中有一个共性,这种共性,比如说通过身体的接触,比如说通过暴露性器官,比如说带有性内容相应的一些语言,向不情愿的另外一方去实施一种侮辱或者是侵犯的行为。这是一个共同点。

  另外一个共同点,我注意到所有的被骚扰的对象,她们在情感意愿上、主观意愿上都是很不情愿的,而且给她们造成心理上、精神上甚至是肉体上的伤害。这个应该说是所有概念的共性,是不是可以这样来理解。

  主持人马骧:我看到一个在线的朋友问到,怎样才算性骚扰,是不是摸到身体或者是有身体接触才算呢?强奸和性骚扰之间的区别又在哪儿?

  王芳:实际上他问的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经常发生,我们可能不小心或者是跟其他人发生一些身体的接触,比如说接触到敏感部位,但是我觉得还得紧扣我刚才说的这几个要素。首先,你实施这种行为是否带有性内容的一种主观故意,你指向这个特定的对象,而且这个内容一定是带有性内容的。其次,你所实施的这个方式可能是不恰当的,没有必要的性接触。最后,给对方造成的意愿是什么呢?很不受她的欢迎,非常的强迫。

  这几个要素结合起来,我觉得才能构成我们所说的性骚扰,并不是说只要有身体接触就会构成性骚扰。至于和强奸罪的区别是相当大了,强奸罪确确实实是实施了强奸的性行为,而且是采用暴力、胁迫这样的方法,明确地是触犯了我们国家《刑法》,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最后的法律责任是由《刑法》来调节的。而我们注意到普通的性骚扰更多是由《民法》,包括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的法律内容来调节的。

  主持人马骧:我们听了区别之后,看到很多网友对性骚扰这个话题有各种各样的议论和观点。

  先是一个男士的留言,他说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现在的女人着装太暴露了,风骚十足。也难怪被男人们骚扰,准确地说现在很多女人在勾引男人的视线,骚扰男人,然后引起了男人的骚扰,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女人的着装问题。

  王芳: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首先我们站在男性的角度来讲,比如到了夏天,很多女性穿得比较薄、比较透甚至比较性感的衣服。

  主持人马骧:而且薄、露、透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话实说。

  王芳:男性看到这种着装会产生性冲动,这是一种生理反应,但是这种性冲动对一个完全有理智和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能控制。另外,性骚扰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主观上有性侵犯的故意。比如男性在公共汽车上,车厢上比较狭窄,不可避免视觉上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但是换句话说是不是视线只能停留在这个部位呢,没有逼迫你、强迫你接受这种视觉上的触觉,不是的。所以,从男性的角度来讲,他应当用自己的理智,控制好自己的语言和行为。另外一方面站在女性的角度来讲,女性也应该是自尊、自爱,尤其是在公众场合的着装,应该做到穿着比较端庄、得体。如果穿薄、漏、透这样的服装,本身也是自己对自己不够尊重的一种表现,也应当注意这个问题。

  主持人马骧:有些事情就很难界定,比如一位女士穿着很性感的衣服上了一辆公共汽车,一位男士离她很近的距离,没有身体触碰,但是眼睛紧盯着女士敏感部位不放,女士拍了男士一个大嘴巴说流氓,男士说怎么流氓?在大街上也会遇到眼光上的不礼貌,这是性骚扰吗?

  王芳:严格说不是性骚扰,可能这位男士因为这位女性的身体、容貌,比较长时间关注她的某个部位,但是他并没有实施非常过分的举动也没有明确表现出性侵犯的意愿,可能看的时候是采取比较欣赏的目光。这也有可能。

  比如我们欣赏某一位女性关注一下是正常,但是如果长时间停留在一些敏感部位,我觉得他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但是这位女士的反应像你说的抬手给一个耳光,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比如你想给对方警告,并不需要打的方式,你可以直接说我很不喜欢,或者是转身回避,都可以,所以他们俩都还是有过错的。但是从性骚扰的严格第一来说,这不算严格的性骚扰。

  主持人马骧:事情接着发展,女性没有打耳光,而是躲避和忍让,男性忍不住,摸了女性的关键部位或者是敏感部位。这是不是构成性骚扰?

  王芳:这是构成了一定的性骚扰,过去说性骚扰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但是现在更多的性骚扰是以语言和其它方式表现。比如国外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教授在上课或者是非上课的时间总是说他的一位女学生,说你就是莱温斯基,那句话包含的贬义我想很多人都能听出来,多种场合都说这个女生,最后这个女生诉之法院,要求这个教授承担责任,当时诉的就是性骚扰。我们注意到这个问题,在美国有一位员工每次经过市政大厅的时候有一幅油画,是半裸油画,最后诉之法院,法院最后判定市政大厅把油画摘下来,说明范围越来越广。但是我们国家法律界和社会学界并没有对性骚扰有一个界定,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对这个事情认识不同,可能会使性骚扰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模糊的区域,这以后会随着法治的进程,随着人们性骚扰重视程度越来越强,会有一个相应的越来越明确。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提出性骚扰的概念,但是并没有明确它相关的含义。

 
主持人马骧:我们把这个含义明确了,而且能够提供给受侵害者足够的法律方面的帮助,起码有法可依,这样的日子据您估计什么时候能够到来?

  王芳:现在已经有法可依了,不妨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有关性骚扰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首先我们国家在民事责任这一块,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有约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还特别提到受骚扰的女性可以向相关的单位投诉。如果有人猥亵、侮辱妇女,妇女有权
 
 
  
 
 
 
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该依据有关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高院有一个民事侵权方面的,如果觉得你的人格和尊严受到侵犯,而且给你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可以让侵害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06年3月份刚刚正式开始实施的我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两个条款里提到这个问题。一个问题就说到,如果是猥亵妇女、猥亵他人或者是在公共场合故意暴露你的身体,这种情况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提到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多次给别人发送淫秽、侮辱性短信,这种侮辱性短信干扰了她的正常生活的话,可以被判处5日以下的拘留以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还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就是在行政方面的一些处罚。

  另外,最严重的可能涉及到刑事,我们国家有一个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造成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恶劣,可以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在公众场合或者是聚众实施这样的行为,判的刑罚还可以加重,判到5年以上,这是我们国家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网友听了以后,是不是可以得到一点启发。

  主持人马骧:没错,我们知道确实有法律武器可以帮助自己,在受到侵害以后,王女士,在您所接触的当事人或者是类似的案件中,真正被判5年以上牢狱之灾的例子有多少?

  王芳:事实上我们所说的一般性骚扰上升不到刑事处罚的力度,大多数通过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责任就是公安机关把他拘留起来并且进行罚款,而刑事责任是非常非常少见的。你刚才说的自从去年8月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之后,有两个案子大家都知道,一个是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一个美术学校有一个学生做画,对模特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当时也是以侵权的案由诉到了北京法院,这个案子是庭外和解,这个学生向受骚扰的模特赔礼道歉,并且还给了精神损害赔偿。全国的首例应该是在四川,现在大家都知道的一件事,一个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这个案子现在一审判决是刚刚下来,可能一方会提起上诉。

  主持人马骧:为什么我提这个问题?我们从网友的反馈包括我们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可能四成到六成的遭受骚扰的人选择了忍耐,可能连出声都没出声,连唾骂、怒斥都没有,更别说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网友也说性骚扰举证不容易,大大影响形象,走到法律这条道路上太难堪了,采取法律武器是下策。

  王芳:我记得在我很小的时候有一件事让我特别深刻,那时我是一个初中生,12岁,坐在公共汽车,我旁边的一个20岁的女孩怒斥,冲着旁边的男孩一个巴掌。后来听旁边的人说这男的老摸她,大家都看见了,当时我不知道这是性骚扰,但是给我印象深刻的是这位女性的维权意识。我在想大多数人选择沉默的原因是什么,来想一想这个问题。一个可能是传统的文化观念,我们很多受害的女性选择沉默,认为如果我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力,很多人会认为这个女人太麻烦了,而且觉得你安守本分才是女人应该做的问题,甚至有人在质疑这个受害人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是不是勾引她的上司,这是一个原因。

  还有一个原因,维权成本比较高,而维权的效果却不明显。所谓的成本高,比如举证难,我们待会儿可能会谈到举证的问题。还有相应的经济成本,比如诉讼费、律师费,其次还有一个是时间、精力、精神上的煎熬,也是成本。而维权的效果我们看到并不显著,我们应该注意到最近这几年性骚扰的判例能够成功的还是比较少的,往往会以败诉为结果,而败诉结果的原因最重要的是举证难。其次可能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受害者普遍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这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主持人马骧:对,因为性骚扰实施这样行为的人很多的情况是拥有一定权力的男性、上司,或者是比较强势的群体,可能才有这个胆做这个事情,如果处于弱势的女性或者是男性就不得不忍了。你刚才说取证难、诉讼成本比较高、效果又不明显,咱们还是把那个例子拿出来,就是这个在公车上遭受性骚扰的女孩,她最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是什么?您的建议是什么?

  王芳: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个问题,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大多心理上是有障碍的,所以她应该抓住对方的心理弱点来下手。比如说在公众场合如果发生这样的行为,她一定要用非常鲜明的态度表达自己的立场,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所谓的鲜明的态度是什么呢?比如说以非常愤怒的目光凝视对方,比如大声地警告对方,再比如说转身离开,换一个位置,再比如说,如果她随身携带有包或者是其它工具,可以用这些东西顶一下对方,暗示一下对方你要检点自己的行为,这是首先。

  其次要做的事情是跟周围的乘客要有一些比较好的沟通。另外,最好跟司机和售票员联系一下。如果一旦发生比较大的冲突,比如双方吵起来或者是打起来,是不是可以请司机把车开到派出所,或者是请他人代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一定要向法律专业的人士请教一下,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

  最后,她可以考虑是不是向有关单位反映,比如说这个骚扰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确实是哪个工作单位,她可以向他的上级主管领导反映这个情况,或者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主持人马骧:是不是当时现场保护自己,通过声音,通过遮挡或者是什么样的方式,现场有这样的解决方法。您建议打11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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