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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无错仍担责10%

作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时间:2006-05-03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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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无错仍担责10%

 

 

  机动车无错仍需担责/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 人大审议道路条例草案

  对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提出明确比例

  电动自行车上路为何没有“一刀切”?车牌号“公开竞价”为什么又改为了“公开拍卖”?交通事故责任分担比例是否合理?随着《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具有“广东特色”的各项规定终于浮出水面。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几乎所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本报摘选老百姓较为关心的几条。透过其中,立法者的立法思路也可知晓一二。

  此外,一并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还有《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等多项地方性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来,第76条“机动车负全责”最受争议。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比例”进一步具体化,成为立法中的一个难题:在非机动车、行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怎样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2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解读:省政府提交的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充分照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合法合理的。但对减轻赔偿责任所规定的幅度很大,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所以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赔偿责任不作幅度的规定;同时该条在文字表述上不够直接明了,建议直接表述为根据机动车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

  电动自行车

  是否上路市民有发言权

  “电动自行车”只是非机动车中的一种,但在广东有不少的生产厂家和使用者。所以从立法之初,它就受到了比其他交通工具更高的关注度。到底能不能上路,全省“一刀切”还是各地自行决定?

  《草案》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解读:省政府提交的草案考虑到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道路通行情况差异较大,对这一问题没有“一刀切”。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这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是合法可行的。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切实考虑本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的情况,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慎重决策,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因此增加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

  小汽车有偿选号

  靓车牌选号费用于救命

  “有偿选号”、“靓号”,对广东人而言已不是新名词,因为广东曾两度禁止有偿选号。但这一次“卷土重来”,还有法规“撑腰”,也是为了解决日益紧张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费。

  《草案》规定: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小型汽车有偿选用号牌号码,所得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偿选号的号牌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数的20%。

  有偿选号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供有偿选号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在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开。

  解读: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省人大常委会发现绝大多数意见赞同实行机动车号牌号码有偿使用,认为吉祥号牌号码符合部分机动车所有人的消费心理,有必然的市场需求,同时又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有关职能部门的腐败现象,提高了车牌靓号资源的配置效率,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

  另外有代表反映要注意和防止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该项制度滥用权力,考虑“公开竞价”在操作上还有漏洞,而“公开拍卖”受《拍卖法》调整规范,程序更加公开公正。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将原《草案》中的“公开竞价”修改为“公开拍卖”,并增加“有偿选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车险也是强制险

  保险公司须预付抢救费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有赔付责任吗?在调研中,省人大常委会发现,不少保险公司都反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而不是责任强制险,支付抢救费没有法律依据。这一意见没有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认可,因为“车险也是强制险”。

  《草案》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或者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支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提起诉讼。

  解读:在省政府提交的草案中,原有“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当事人预付抢救费”的相关规定,但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这违背了上位法的有关精神设定,应删去。

  但从目前来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抢救费用预付的相关法规一直未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未建立,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无法落实,医疗机构不愿意承担风险,而肇事车方没有扣车的约束后也不愿承担预付抢救费的义务,伤者会因没钱而无法及时救助。

  所以省人大常委会认为,从及时抢救伤员的角度出发,应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支付抢救费用,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提起诉讼,以此解决当前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而面临的困境。

  ■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给红十字会的捐款,免税!

  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免交通行费

  钱捐给红十字会了,还要缴税吗?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个人捐款捐物,都可在税前扣除。

  据介绍,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级政府拨款和单位资助,其他渠道的经费来源较少,如没有重大的自然灾害,国内外的捐助基本上没有。因此,《草案》除了规定经费来源的5个渠道外,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了鼓励社会捐款,《草案》作出了捐款免税的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按照税法执行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此外,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也可享受减税、免税。

  除了税收优惠之外,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可优先通行,免交通行费。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政府检查企业不得索要财物

  抽取贵重样品经检测后要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要补偿

 和打工者相比,企业和老板都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的权益要不要保护?昨日,《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天两头就来一个政府检查团,接待费,礼品费……花得老板好心痛,这是让不少企业头疼的问题。该《草案》将这些现象全部列入了“侵害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列。比如乱收费、乱罚款、乱考核、乱摊派,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等。

  《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即使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抽取贵重样品经检测后要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则要补偿。(作者: 田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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