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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为了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定,从司法角度使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和预防做到了有法可依。 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犯罪负有职责人士的关注。为此,本文拟从山东省某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 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 根据近两年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统计资料显示,未成年犯罪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2001年到2002年青州市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起,判处少年犯59人。其中2002年案件数27件,犯罪人数40人,分别比2001年增长80%和10.5%。具体呈现出“四多四少”和“两低”的新特点。 一是暴力犯罪居多,一般性犯罪少。 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据统计,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各占总数20%以上,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也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且近一两年呈上升趋势,2001年至2002年审理的42起未成年犯罪中,抢劫罪、抢夺罪21件35人,分别占未成年案件总数和总人数的50%,59.3%。 二是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居多,其他复杂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少。 由于未成年人受自身因素的制约,比较幼稚单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罪过心理不明显,他们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因而主观恶性较小。 三是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单独犯罪的少。 从近两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看,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占40.4%,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甚至还有的形成犯罪集团。青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样既能使部署安排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 四是突发性犯罪的居多,有预谋犯罪的少。庭审中了解到,未成年犯罪中犯抢劫、盗窃、伤害等罪的大多是一时冲动犯罪。 所谓“两低”,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趋低龄化。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中16周岁以下仅4人,2002年上升至12人;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青少年罪犯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具体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非道德意识增长,支配其产生违法行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一个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基本技能的掌握、社会规范的接收、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以及社会角色的培养,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会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翻开所有少年犯的案卷,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少年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不会管孩子,甚至对孩子失去信心,不愿管;有的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离婚率的增长使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由于缺乏家庭温暖,会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他们或者被坏人引诱误入歧途,或者内心对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走向犯罪,或者因受继父(母)歧视而流入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不当,要么对子女娇纵溺爱,要么对子女粗暴生硬,要么对子女自由放任,这些不良的教育方法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缺陷,从而成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老师是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对其影响最大的人之一。一般来说,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家长的影响力。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为了取得高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二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从近两年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知识基本是空白,通过当庭的法制教育才恍然大悟,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影响到学校素质教育的发展。如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使其对学校产生本能的抵触情绪而辍学在家,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因素。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 (四)社会原因。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外在的不良环境是滋生少年犯罪的温床。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时期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些混乱,一些非主流文化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乘虚而入,使得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形成处于较为严重的“后天失调”的环境中。尤为突出的是网络媒体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出来。随着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媒体的普及传播,各种文化思潮令人目不暇接。过多的选择使身心都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难以抉择。一些不健康的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据统计青州法院审理的42起少年犯罪案件中,有17起与非法网吧、娱乐场所有关,占总数的40%,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如前所述,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社会、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自身。因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着重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全民自觉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最具活力和希望的群体,必须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爱,才能健康成长,社会应尽可能的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这应作为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 (二)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培养教育机制,使其在社会化过程中不走弯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全力配合,形成配套的培养教育机制。只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环节相互协作与衔接,使未成年人处在良性教育和健康成长之中,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优化家庭环境,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质量。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并对孩子的思想品德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每个家庭都必须以对子女负责、对国家的未来负责的高度出发,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大力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质量。父母要首先从自身做起,提高婚姻质量,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给子女当好表率。要加强与子女的交流,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掌握好子女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2、改革教育体制,转变教育观念,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律来看,受教育期是极容易产生问题的“危险期”。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管理和教育,是学校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认真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法,在办好重点学校的同时,下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尤其是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最大限度地的减少中考落榜生和辍学学生。二是转变教育观念,重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适时开设心理教育、法制教育课,以及专业技能培训课,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三是全面加强学校管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探索教育规律,改革管理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四是改进思想教育工作,增设法制教育课程 。首先,将法制教育课程从思想政治课程中分列出来,单独规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当然,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尚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应设置独立的课程 ,编写专门的教材,并将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教材应当不同于以往中学思想政治教材中的法律常识内容,避免泛泛而谈或空洞的说教,应针对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讲求内容的生动活泼,喜闻乐见,最好是以典型的案例分析为主。 3、构筑以学校为中心的学校、家长和社区三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 首先,应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该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笔者曾担任过中学的班主任工作,切身感受到由于应试教育的压力和经济大潮的冲击,过去教师家访的优良传统已不多见,教师与学生家长定期沟通的“家长会”也越开越少,仅有的几次家长会也变成了学习成绩汇报会和考前动员会。为此,笔者建议,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关心帮教“后进生”、“双差生”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师作为先进典型加以表彰,以彻底改变应试教育下只看重教师的教学成绩的不正常现象。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与所在社区的沟通。学校所处社区的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周围的治安不好是导致一部分辨别是非能力差且意志薄弱的中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之一。为此,学校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青少年有安全感,并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此外,由于学校周围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书籍和影碟出租室极有可能成为诱导青少年犯罪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也作了规范,但是,有了法律的规定还要有落实措施。笔者建议,学校方面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在学校周围检查,发现上述场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配合公安、文化部门进行查处。 最后,建议建立由学校和有关部门(如政教处)牵头,组织“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并与当地派出所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以使学校与家庭、社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开展法制教育进社区,共建“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北京海淀区法院发挥少年法庭职能作用,与街道(社区)共建“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利用法院的法律专业优势,通过讲授法制课、举行模拟法庭、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对青少年法制道德教育,这一做法举法院、街道(社区)、家庭三方之力,形成教育合力,实现法与道德互动、互促,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减少和预防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取得了成功经验,值得借鉴。由此笔者想到,贯彻落实综合治理方针,单靠法院是不够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社团组织等各方面都应参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诱因。净化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现代城市社会,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局面。传统的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舞厅、网吧、迪厅等。这些文化活动场所难以管理,良莠不齐,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极易腐蚀青少年。因此,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环境条件。同时,应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四)落实刑事政策,实行司法预防。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首先,要改革庭审方式,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针对性地邀请学校教师、群团干部或心理学工作者介入庭审,实施心理矫正,从而打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心理残余。其次,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即多判处缓刑或罚金刑,给其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再次,法院应设立帮教考察法官,负责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少年被告人案件进行庭前调查,找准教育挽救的“感化点”,为庭审法官提供庭审注意事项和量刑参考意见。同时负责做好判处缓刑的少年被告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建立帮教制度和帮教档案,对少年犯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帮教,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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