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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聘用
第三章 职务任免、调动
第四章 考核
第五章 纪律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解聘
第八章 员工福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员工的聘用、职务任免、岗位调动、考核、奖惩、福利等事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皆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所聘用人员包括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
前款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本所接受其实习申请并已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实习证的人员。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本所实习的,称为实习生,实习生未与本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所另行制定其他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本所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律师: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符合国家有关专职律师的从业条件,兼职律师须同时符合行业有关兼职律师的从业条件的规定;
(二)实习人员: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符合国家相关的实习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
(三)律师助理: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法律专业知识的;
(四)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及辅助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如所从事职务需要相应的专业资格,应具备专业资格。
第五条 本所对人员聘用,经过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成为本所聘用人员,应提交求职申请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现职情况证明等材料。
(二)面试。本所管委会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决定是否通知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由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或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的其他合伙人或行政主管主持。面试时,本所可视情况需要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笔试。
(三)聘用合同。经面试合格,本所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签订聘用合同时,申请人应提供或填写以下材料:
1、入职申请表;
2、免冠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按国家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社会统筹保险的材料;
6、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材料。
如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入职时须将原件同时提交进行核对。
(四)试用。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凡通过面试符合本所录用条件的申请人,本所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其约定三到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由本所管委会会议指定的合伙人、律师或行政主管对申请人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等方面综合进行考察。负责考察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的情况作出综合考察报告。
(五)录用。试用期满,本所根据负责考察人员的考察报告、申请人在试用期间的表现等综合情况,由管委会会议讨论表决决定是否吸收申请人为本所正式员工。凡管委会会议成员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一般暂不考虑或作进一步考察;合伙人会议成员有五分之一以上提出异议的,不予录用。
第三章 职务任免、调动
第六条 职务的任免或岗位调动,经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职务的任免或岗位调动决定作出后,由行政部拟发任免或调动通知。
第四章 考核
第八条 本所每年年底对聘用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合伙人会议负责对执业律师进行考核,管委会负责对除执业律师以外的聘用人员的考核。对执业律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参加公益活动、法律援助、发表学术文章等方面,考核标准另行制订。对除执业律师以外的其他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由各部门负责人制定。考核等级为优、良、及格、差四个级别。
第五章 纪律
第九条 所有聘用人员应保守本所及本所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一)所有事务所或客户的文件、内部资料及其它材料均应按规定及时登记、妥善保管、按时上交。
(二)涉及重要内容的废纸必须经碎纸处理,不得作草稿纸使用。
(三)禁止将事务所文件、内部资料交事务所以外人员取阅。
(四)禁止将客户或案件材料交对方当事人或与案件无关人员取阅。
第十条 执业律师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二)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损害当事人利益;
(三)不得违规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律师管理部门、律协的监督管理;
(五)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六)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
(七)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辅助律师办理业务,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前不得单独执业;
(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前,不得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
(三)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
(四)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接受本所律师的监督、指导。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二条对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考核成绩差、投诉多、无法胜任律师工作的,经管委会会议决定,可以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并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经管委会会议决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本所聘用人员应服从本所管理,遵守本所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的,本所有权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给本所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七章 解聘及离任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管委会会议决定,予以解聘: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本所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所或委托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多次被当事人投诉,经查属实,或严重影响本所声誉的;
(五)其他应予解聘的行为的。
第十六条律师聘用合同期满前 个月,事务所可书面询问律师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律师也可以要求与事务所续签合同。律师聘用合同期满,事务所与律师就是否续签合同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七条在律师聘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内,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律师聘用合同》约定的责任。若因故确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书面提出。事务所和聘用律师均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离任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应与事务所财务结清账目,交还属于本所的财物和材料,填写《财务结清书》等表格;
(二)已结案件应及时归档交还本所行政部保存;
(三)离任时尚有未结案件,承办律师转所的,应与当事人协商将未结案件转到新所,由新所重新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由新所开具同意承担原委托合同责任的证明;不能提供当事人同意函件或承办律师离任后没有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转所的律师应当全部移交案件材料,提交办理案件报告,由本所在本所其他执业律师中另行指定代理人。案件办理费用根据个案情况协商。
(四)其他应当办理的离职手续。
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的,本所有权拒绝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九条 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聘用人员离任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与本所结算有关薪酬、所欠本所债务等款项;
(二)交还属于本所所有的财物,填写《交还财物清单》等相关表格;
(三)其他应当办理的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所有聘用人员离任均应与本所进行工作交接,聘用人员的交接义务不受有关合同终止、解除等影响,聘用人员不履行交接义务而给本所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员工福利
第二十一条 本所聘用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带薪年休假、 等福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有不明确的,以本所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所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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