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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网络律师的未来

作者: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时间:2006-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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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已经进入网络经济时代。一个新的时代到来,必定带来一批新的律师业务,必定培育一批新的律师专业人才。如同证券业兴起与证券专业资格律师的出现一样“网络律师”这一概念已经悄然形成。


  李志强是市政府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专家组的少数几个律师之一,并担任了几家著名网络公司法律顾问,参与网络著作权、风险投资和海外融资等法律服务,他为我们勾划了网络律师的发展前景。


  ■域名纠纷近期上升趋势非常明显,您认为应怎样规避这一现象


  □关于“域名”问题,律师的服务可在以下几方面展开:


  首先是明确因特网上域名的使用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委托人希望因特网上使用的某个域名取得商标专用权,律师应建议该委托人将组成该域名的字符串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如委托人发生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在因特网上的域名进行注册而被诉侵权时,律师应及时提醒委托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月22日在日内瓦发布的规定,并根据1999年12月起生效的《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办法》和裁决,判令抢注者把域名交还给商标持有者。


  其次是代理域名跨国纠纷。由于因特网发生的法律纠纷往往是跨国的,纠纷的当事人所在地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甚至纠纷的发生地也可能不明确,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问题仲裁机构还尚未建立,国家之间的域名保护国际协议还未达成,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律师代理域名跨国纠纷有很多实际的难度,如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跨国司法和执法机构的确定等。这为涉外律师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供了崭新的舞台。


  ■在电子商务领域,专业律师又将承担那些职责


  □仅举一例,在电子商业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即为承诺。由于要约和承诺以电脑输入进行,使得该合同的要约的形成和承诺的成立和撤消均难以认定,因此容易产生纠纷和诉讼。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律师可帮助委托人起草规范的确认书,约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或指定的某个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并让对方当事人署名,以有效地解决合同成立和效力的问题,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和诉讼。


  ■现在网络侵权已不在少数,不少网民都想了解有何对策


  □王蒙等6作家诉北京在线网站未经他们许可将其作品登载在网上,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这一首例网络版权案引起了国内众多网站的高度关注。


  网络著作权保护已日益成为网站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特别是对那些以传播小说、娱乐、电影等著作权人作品而“吃饭”的网站,很难逃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作品网络传播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还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葛,律师应积极建议网站在传播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前与该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使用年限、许可使用费、使用范围等内容上予以充分约定,律师可草拟符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合约,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站当事人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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