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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计划及其误区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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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题海战术是备战司法的最佳方法

  有不少考生迷信题海战术。为了迎合此种题海战术,不少出版社推出了“题库”类软件。题库中少则数千道试题,多则数万题。

  笔者从不否认在司考准备阶段做练习题的必要。
相反,笔者认为适当地进行练习与自我测试确有必要。但问题是,一定要选择恰当的练习方式与练习工具,否则不但事倍功半,而且还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练习题覆盖面再宽泛,终不能覆盖整个大纲中的内容。企图以试题来对整个司法考试知识体系进行覆盖,无疑是一种缺乏效率的方法。有不少模拟试题仅仅只给出“标准答案”,而拒绝给出解析,或只是给出语焉不详的只言片语作为答案,使考生无法全面掌握试题背后的法条、法理与解题思路。

  笔者建议,无论是法本考生、非法本考生,还是有法律职业经验的考生或无法律职业经验的考生,准备司考均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的结合:诵读大纲、理解教材、记忆法条、研究真题、测试练习。

  1.很奇怪的是,现在许多考生在书市上将各种辅导教材搜罗不少,但对司考大纲却缺少重视。笔者认为,司考大纲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划明了考试的范围;二是可以作为考生选择学习材料与法规汇编的依据;三是大纲可以作为复习时检验之用。

  2.只有理解了教材中的基本知识,才能准确了解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与法条适用的意义。教材中的基本原理是回答论述大题的必不可少的知识,把握住法理与法律原则,也有助于我们做案例题时分析方向、分析步骤的确立。另外,一些不具有法条背景或法条背景稀缺的科目,如法理、法制史等等,主要须靠教材学习。有些科目,如国际公法,相关公约太多而分值较少,反不如阅读教材来得清楚。

  3.记忆法条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可以将做题作为加深记忆与考察记忆的检验手段,但绝不能以做题来替代记忆法条。记忆法条也有一个取舍问题。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的法条是重点,而在司法实践很少被适用的法条不是;操作性强的法条是重点,而宣示性的“软性法条”不是;历年真题中出现过的法条以及与此法条相关、同类的法条是重点;数字型法条、但书与例外性规定、有选择关系或并列关系的法条是重点;新颁布的法律、新修订的法律中的修订内容以及符合最高司法当局指示精神的法条是重点。

  4.真题一定要研究,也可以以真题作为练习。但研究真题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该题的题眼是什么,是概念理解题、法条记忆题,还是法理辨析题,所考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还是犯罪构成等等。②该题的法条依据是什么,该法条有无修订的变化,根据法条如何进行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答题思路与法条依据。③与此知识点相关联的知识点还存在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④该题是否存在答题上的方法或技巧?对该题是否存在异议?

  [误区二]:得“民刑”者得天下

  得民刑者得天下,讲的是民法、刑法向来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此两科过关一般能确保司法考试过关。民法又包含了民法通则与民法原理、担保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等主干内容。

  在此“格言”的影响下,不少考生将近一半的精力投入到民法与刑法的学习中去。民法学与刑法学也是我国法学研究投入较多的两个法学学科,一般法学研究者对此两门学科关注较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增加了“得民刑者得天下”口号的可信程度。此外,由于传统上“轻程序重实体”观念的影响,大家似乎也认可民法、刑法的独霸天下。

  事实果真如此么?通过笔者对各科目试题在真题总分值中所占比例的总结,可知,刑法、民法的分值比重逐年在下降,不能占据半壁江山。而与此相反,有一些科目的分值比重则在悄然上升。如刑诉法,1999年分值为32分,比重为8%;2000年分值为32分,比重为8%;2002年为45分,比重为11%;2003年为35分,比重为8.75%;2004年为71分,比重为11.8%。

  因此,不要过分迷信“得民刑者得天下”的口号,不要“重实体轻程序”。

  当然,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加在一起的分值占据了司考分值的80%左右,应作为重点科目进行重点对待。(詹 昊/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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