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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发展的基础:良性互动
互联网对法律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网络社会最主要的特征是国际性。确实,迄今为止,人们的生存都是以家庭、部落、城市乃至民族国家为单位。Internet则使人们实实在在地体会到了全球化国际社会的存在。网络社会的全球性与现实社会的国别性之间构成深刻的矛盾,并随时引发冲突。传统法律首先是以地域、民族、国家为基础形成的。由于各地区、民族、国家的传统、历史条件、社会状况等方面因素的不同,很难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法律。即使国家法律相同,但实际执行的差异很大。法律冲突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网络来说,一方面,网络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利益,网络的发展程度关系到将来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了支持、扶助的态度;另一方面,国家没有能力全面管理网络,因为从本质上讲,没有人能够控制Internet。如果国家强行对网络进行管理,有可能会带来网络社会的反弹,因而明智的国家大多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但是,作为容纳170多个国家、近一亿人口的巨大系统,网络也是一个经济学家们所说的“公共财域”。它与现实社会不可分的一面说明,现实法律虽不能全部照搬于网络社会,但至少可部分地适用于网络社会;而它不完善的一面则表明,网络社会不应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只是需要一个明智而对权力负责的政府,这种政府才不会试图控制或统治Internet。
网络法律的内在机制:自律自治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一种共识,因而它既可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也可能以人们的自律为基础。如果社会秩序能够自发地形成,国家又何乐而不为;但如果社会本身不具备自发地形成秩序的能力,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当然不会放弃它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网络社会能否自律,它能在多大的程度上自律。出人意料,网络社会相当自律。尽管有关互联网不尽完善的报道时有所闻,但是,透过网络社会纷乱复杂,我们也看到互联网似乎有着自律的“传统”。网络社会的规则绝大部分是由参与者互相尊重、体谅而约定俗成的。因特网没有专门的制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因特网没有标准。这些标准文件由草案演变而成。任何因特网用户都可以提出草案,这些草案经过若干以6个月为时间单位的网络讨论和试用过程,有可能成为因特网的标准文件。这就是所谓的“大致一致”的协议规程。它能够使每个参与者有效地进行合作,能够使大家在一个不受控制的环境中自由地进行实验,同时还有公开的论坛,使每一个人都能参加到标准的制定中,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制订政策的文化氛围。
网络法律精神:分工合作
因特网使人们跨越时空、种族、身份、年龄、职业、个性等等的差异,结成了新型的人际交往方式。网络社会是一个自主的领域,入网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愿。不管是受和种意识的驱使而进入,网络总是能够提供你所需的服务。满足需求则意味着分工与合作的存在。没有他人合作,需要不可能得到满足;而没有自律,令人讨厌,他人也不会与你合作,或拒绝与你继续合作。因此,网络人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但也最不缺少自律。二者奇妙的结合或许正是网络社会的本质所在。
实际上网络社会就是一个人们交互联系的网络,它对规则、秩序的需求比任何一个社会都来得强烈。网络社会之所以能够自律,与其形成初期所打下的基础以及由此形成的网络特征有很大关系。但网络本身的特征无疑发挥着那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在互联网中,由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权威,相处能够和谐就自然需要理解、包容。网络的平等,不能容忍权威的存在,开放、资源共享等等特征都有助于造就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平等协商的氛围以及合作的风气。正是借助于网络的这些特征,才形成了网络飞速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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