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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保险 社会工伤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或地方政府制定办法, 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当参保员工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为伤者和死者直系亲属提供医疗服务、经济补偿等物质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在东莞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员工,都必须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投保。
●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
缴费基数 |
行业分类 |
缴费比例 |
单位所属全部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 |
一类缴费单位:建筑、陆地运输、海运、港口、烟花爆竹、矿山、勘探、钢铁、锅炉、采石场、石油钻井、有毒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煤气生产加工储存、高空作业、深水作业等。 |
1.5% |
二类缴费单位:加工业、制造业、机械行业、水电、邮电、供电、林业、化工、电子、医药、卷烟、二轻、房管等。 |
1.0% |
三类缴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供销贸易、饮食服务业、文教卫生系统、环卫、社会团体等。 |
0.5% |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时,须向社保机构提供员工名册,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名册的各项内容。
●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属工伤保险范围 1、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领导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益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5、员工按正常路线上下班途中或出差外勤期间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6、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7、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猝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9、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申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程序 1、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单位不出具事故报告(工伤证明)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社保机构提交《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携以下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1)员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医疗诊断书或病历本; (6)有关旁证材料(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工资表(或工资记录)和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 (8)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交通事故的); (10)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属刑事案件的); (11)与认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符合受理范围的,正式受理,向单位发出<<提交材料通知书>>并进行调查取证,30天内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社会工伤保险处理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遭遇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的,应同时报告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社会保险机构对员工的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填好《工伤事故报告表》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单位如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仍不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机构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2、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单位须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对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 伤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社保部门开具的鉴定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残情及面部的彩色3R照片2张,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员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领取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须提供定点医院的(1)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及费用清单;(2)出院小结;(3)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4)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5)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6)评残鉴定书;(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1寸证件相2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8)涉及待遇支付的其他证明材料。 3、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应通知死者直系亲属到单位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伙食费、住宿费等由单位按员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报销。 死亡员工家属持有效的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直系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到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期间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后,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转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要经单位和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并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三天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转院报批手续、因工伤后需专项康复治疗的,需到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负责。需要门诊治疗的,就诊时应购买门诊病历本,由医生将有关用药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否则,门诊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工伤待遇简明表:
一次性发放待遇 |
待遇项目 |
发放对象 |
计发标准 |
待遇支付 |
工伤医疗费 |
垫付医疗费者 |
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及药费的总额 |
社保机构支付70%,单位支付30%; |
医疗期
间工资 |
工伤员工 |
按受伤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不低于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
由单位支付 |
住院伙食费 |
工伤员工 |
单位员工因工出差标准的2/3 |
单位支付 |
康复器具安装、维修、更换费用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必须安装康复器具者 |
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之必需的国产普通产品。 |
社保机构支付50%,单位支付50%; |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 |
工伤员工 |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
24个月
22个月
21个月
20个月
18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
由社保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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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辞退费 |
因工伤残5—10级的工伤员工 |
以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
50个月
40个月
25个月
15个月
8个月
4个月 |
由单位支付。 |
安家补助费 |
因工伤残1—4级,户口由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员工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由单位支付 |
丧葬费 |
主办丧事的单位或员工亲属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由社保机构支付。 |
抚恤金 |
员工亲属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
由社保机构支付。 |
长期待遇标准 |
待遇项目 |
发放对象 |
计发标准 |
待遇支付 |
残疾退休金 |
因工伤残1—4级员工 |
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90%
85%
80%
75% |
由社保机构支付。 |
护理费 |
经鉴定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工伤员工 |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部分护理
大部分护理
完全护理
特别严重护理 |
30%
40%
50%
60% |
由社保机构支付。 |
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因工死亡员工直系供养亲属 |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供养1人 |
30% |
由社保机构支付。 |
供养2人及2人以上 |
50% |
孤儿或孤老按上述标准的150%支付 |
(残疾退休职工或死亡职工直系供养亲属须每半年提供生存证明;长期待遇每年七月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残疾退休金按养老保险的规定调整;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与护理费全额调整。) |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理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瞒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参加或缴交,逾期不缴的, 按日加收2‰滞纳金。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的,一切待遇由本单位按规定支付,并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2、单位隐瞒伤亡事故,提供假数据资料,社会保险机构处以该单位年应缴保险金5%的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3、对冒领工伤待遇的,除如数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可按非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
●工伤保险争议的申诉与仲裁 1、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2、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3、工伤人员及其亲属或单位,对社会保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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